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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立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17 00:00 查看全文

福立旺 --%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1幢28楼邮编:215028

28/F Tower 1 Harmony City No.269 Wangdun Road SIP Suzhou 215028

电话/Tel: (86-512) 62720177 传真/Fax: (86-512) 627201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一月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节引言.................................................3

第二节正文.................................................5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6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7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7

五、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8

六、结论意见................................................8

第三节签署页................................................9

1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接受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立旺”、“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福立旺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援引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但在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福立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声明或答复作出相关判断。

5、本所律师仅就福立旺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福立旺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

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福立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二、释义

3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福立旺/公司指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指激励计划《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激励计划(草案)》指票激励计划(草案)》《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考核管理办法》指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限制性股票指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公司章程》指《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福立旺精密《审计报告》指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4]3922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福立旺精密《内控审计报告》指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4]3925号)

中汇会计师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本法律意见书指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指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指

签章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上市规则》指订)》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持续监管办法》指《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监管指南》指披露》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中国或境内指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元、万元指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万元

4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4年12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2024年12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4年12月3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四)2025 年 1 月 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琼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0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1月1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六)2025年1月1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七)2025年1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

5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2025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九)2025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

见等文件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2025年1月1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5年1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25年1月16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的确定并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的60日内,且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决议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董事会本次确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5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8506%,授予价

7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格为8.00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等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8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

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黄建新陶云峰邵婷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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