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77证券简称:海泰新光公告编号:2025-001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
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股东青岛普奥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奥达”)持有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528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751%;股东青岛杰莱特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杰莱特”)持有公司股份127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63%;
股东马敏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00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357%。普奥达、杰莱特和马敏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安民先生为一致行动人。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及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中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取得的股份,并于2024年2月26日起上市流通。
股东、监事郑今兰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96%。
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和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中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其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已于2022年
2月28日起上市流通。
股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汪方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07%。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以及股东从二级市场集中
竞价取得的股份。其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已于2022年2月28日起上市流通。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股东普奥达、杰莱特和
马敏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不超过120614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其中,普奥达计划减持不超过635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5270%;杰莱特计划减持股份不超过31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2641%;马敏计划减持股份不超过25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2089%,减持期间为2025年2月27日至2025年5月26日,在任意连续90日内,上述股东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股东、监事郑今兰计划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1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174%,减持期间为2025年2月27日至2025年5月26日,且在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股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汪方华计划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45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452%,减持期间为2025年2月27日至2025年5月
26日,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变动,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股东可以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减持计划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安民先生未通过普奥达和杰莱特进行股份减持。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身份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前取得:10920000股
普奥达5%以上第一大股东1528800012.6751%
其他方式取得:4368000股
IPO前取得:910000股
杰莱特5%以下股东12740001.0563%
其他方式取得:364000股
IPO前取得:720000股
马敏5%以下股东10080000.8357%
其他方式取得:288000股
2董事、监事、高级 IPO前取得:60000股
郑今兰840000.0696%
管理人员其他方式取得:24000股
IPO前取得: 120000 股
董事、监事、高级
汪方华2180000.1807%集中竞价交易取得:50000股管理人员
其他方式取得:48000股
注:其他方式取得系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下同。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第一组普奥达1528800012.6751%与郑安民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
杰莱特12740001.0563%同上
马敏10080000.8357%同上
合计1757000014.5671%—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12个月未减持股份。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拟减持拟减股东计划减持计划减减持合理减持方式减持期间股份来持原
名称数量(股)持比例价格区间源因
普奥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2025/2/2 按市场价 IPO前取 自身达635640股0.5270%过:635640股7~格得资金
2025/5/2需求
6
杰莱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2025/2/2 按市场价 IPO前取 自身特318500股0.2641%过:318500股7~格得资金
2025/5/2需求
6
马敏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2025/2/2 按市场价 IPO前取 自身
252000股0.2089%过:252000股7~格得资金
32025/5/2需求
6
郑今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2025/2/2 按市场价 IPO前取 自身兰21000股0.0174%过:21000股7~格得资金
2025/5/2需求
6
汪方 不超过: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2025/2/2 按市场价 IPO前取 自身华54500股0.0452%过:54500股7~格得资金
2025/5/2需求
6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否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
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否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普奥达、杰莱特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在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
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票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四、本单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
4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本单位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票低于5%时除外。
五、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如本单位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单位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马敏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该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放弃。
三、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票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四、本人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票低于5%时除外。
五、除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次担任的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5分股份。若本项减持承诺与本承诺函其他内容相冲突的,本人承诺执行更严格的减持承诺。
六、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3、公司监事郑今兰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等事宜出具《关于锁定期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上述承诺的情形下,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票。
四、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
6六、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汪方华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减持意向等事宜出具《关于锁定期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
人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该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放弃。
四、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
六、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是□否
7(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否
四、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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