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7证券简称:菱电电控公告编号:2024-020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清水路特8号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7
普通股股东人数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31717045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3171704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1.2154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61.2154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和平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龚本新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石奕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曹阳、宋丽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31717045100.0000.0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31717045100.0000.0000.00
3、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31717045100.0000.0000.00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31717045100.0000.0000.00
5、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31717045100.0000.0000.00
6、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31717045100.0000.0000.00
7、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31717045100.0000.0000.00
8、议案名称:关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31717045100.0000.0000.00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股东分段情况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持股5%以上普通
31120422100.0000.0000.00
股股东
持股1%-5%普通股
526789100.0000.0000.00
股东
持股1%以下普通
69834100.0000.0000.00
股股东
其中:市值50万以
69834100.0000.0000.00
下普通股股东市值50万以上普通
0100.0000.0000.00
股股东
(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议比比案比例议案名称例例序票数票数票数(%(%(%号)
))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100.
5殊普通合伙)为6983400.0000.00
00
2024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
100.
6利润分配方案的6983400.0000.00
00
议案关于2024年度
向金融机构申请100.
76983400.0000.00
综合授信额度的00议案
8关于<未来三年69834100.00.0000.00分红回报规划00
(2024-2026)>的议案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阳、宋丽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