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5证券简称:迅捷兴公告编号:2024-031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东宝工业区 G 栋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1
普通股股东人数1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6485110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648511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48.62比例(%)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8.62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以现场和通讯的方式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的方式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6484000099.98111000.0200.00
2、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6484000099.98111000.0200.00
3、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普通股6484000099.98111000.0200.00
4、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6484000099.98111000.0200.00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6484000099.98111000.0200.00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6484000099.98111000.0200.00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普通股6484000099.98111000.0200.008、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6484000099.98111000.0200.00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议案比例议案名称比例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关于公司2023年度
5501650099.78111000.2200.00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
6董事、监事薪酬方案501650099.78111000.2200.00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年度拟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
7501650099.78111000.2200.00
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
8501650099.78111000.2200.00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5-8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本次会议议案8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兴、张儒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