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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邦安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0-10 查看全文

康达律师事务所

KANGDALAWFIRM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EmperorGroupCentre,No.12D,Jia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传真/Fax:010-56916450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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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2195号

致: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

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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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

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9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

九街9号数码科技广场北楼2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权晓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上午9:15-9:25、9:3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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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0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39,810,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13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4,146,88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43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4年9月2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2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663,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5703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

会议股东符合资格.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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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351,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62%.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304,559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75%;46,16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0%;500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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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4,55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75%;46,166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0%;500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权晓文、韩卫东、陈四强、北京远江星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远江高科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盛邦网云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余市盛邦网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盛邦高科科技中心(有限

合伙)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4,304,559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75%;46,16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0%;500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4,304,55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75%;46,166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0%;500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权晓文、韩卫东、陈四强、北京远江星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远江高科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盛邦网云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余市盛邦网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盛邦高科科技中心(有限

合伙)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4,299,559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26%;46,16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0%;5,50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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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9,55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26%;46,166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0%;

5,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4%.

权晓文、韩卫东、陈四强、北京远江星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远江高科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盛邦网云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余市盛邦网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盛邦高科科技中心(有限

合伙)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9,765,037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0%;44,86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7%;500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5、审议通过《关于将未置换的发行费并入超募资金、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9,763,537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3%;46,36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5%;500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6-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伟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9,678,673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1

4,219,49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72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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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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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市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张伟丽

)

经办律师:尤松

K

201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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