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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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2195号
致: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
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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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
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9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
九街9号数码科技广场北楼2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权晓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上午9:15-9:2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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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0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39,810,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13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4,146,88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43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4年9月2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2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663,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5703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
会议股东符合资格.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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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351,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62%.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304,559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75%;46,16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0%;500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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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4,55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75%;46,166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0%;500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权晓文、韩卫东、陈四强、北京远江星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远江高科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盛邦网云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余市盛邦网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盛邦高科科技中心(有限
合伙)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4,304,559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75%;46,16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0%;500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4,304,55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75%;46,166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0%;500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权晓文、韩卫东、陈四强、北京远江星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远江高科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盛邦网云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余市盛邦网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盛邦高科科技中心(有限
合伙)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4,299,559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26%;46,16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0%;5,50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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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9,55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26%;46,166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0%;
5,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4%.
权晓文、韩卫东、陈四强、北京远江星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远江高科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盛邦网云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余市盛邦网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盛邦高科科技中心(有限
合伙)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9,765,037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0%;44,86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7%;500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5、审议通过《关于将未置换的发行费并入超募资金、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9,763,537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3%;46,36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5%;500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6-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伟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9,678,673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1
4,219,49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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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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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市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张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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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尤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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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