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受成都智明达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明达”)股东杜柯呈(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智明达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国泰君安已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国泰君安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国泰君安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国泰君安已于2024年9月12日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国泰君安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杜柯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南京市鼓楼区*********,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201211976********
(2)杜柯呈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杜柯呈非智明达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2(4)杜柯呈非智明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限制。
(5)杜柯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6)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7)杜柯呈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8)杜柯呈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三、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对出让方身份证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五)
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国泰君安认为:杜柯呈符合参与本次智明达股份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3(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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