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36证券简称:智明达公告编号:2024-093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 108号 T区 1栋 12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9
普通股股东人数3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33531849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3353184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29.7897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29.7897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勇先生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
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秦音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3352461199.978470380.02092000.0007
2.01、议案名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3346595999.8035628260.187330640.0092
2.02、议案名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普通股3346114799.7891628260.187378760.0236
2.03、议案名称:《监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3346114799.7891628260.187378760.0236
2.04、议案名称:《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3351683599.955271380.021278760.0236
2.05、议案名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3349709999.8963268740.080178760.0236
2.06、议案名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普通股3346114799.7891628260.187378760.0236
2.07、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3346114799.7891628260.187378760.0236
2.08、议案名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3344141199.7302825620.246278760.0236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会议议案1、议案2.01、议案2.02、议案2.0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余际、李晗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3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