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制度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基本要求.......................................2
第三章重点事项内部控制的内容.........................4
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4
第二节对参股公司的管理控制........................6
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6
第四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8
第五节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10
第六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12
第七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13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14
第五章附则..........................................16
I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建设,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
会的监管要求,对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及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
1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内部审计部依据《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公司建立和实施内控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员工对风险的看法、管理层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偏好、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氛围、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风险的关注和指导,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
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
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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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
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六条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等机构
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
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应不断完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八条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研
发、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生产、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货币资金管
理、担保与融资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第九条公司内控制度除涵盖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包括贯穿于
经营活动各环节之中的各项管理制度或管理办法,体系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
印章使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商业汇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质量管
理体系、对外担保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十条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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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
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应制定并不断完善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
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重点事项内部控制的内容
公司应在组织结构调整、部门职能完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重点事项的内部控制。本制度对重点事项内部控制的内容进行重点说明,日常经营相关的内部控制活动内容可参照第八、九条控制执行。
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
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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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依法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架构,确定控股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
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四)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
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实施指导和监督,定期
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六)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七)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督促其控股子
公司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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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对参股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参股公司重要业务事项的参与和主要业务活动的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依法建立对参股公司的控制架构,参与制定参股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明确向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投资协议,向参股公司委派研发主管和财务
主管等人员,明确这些岗位人员职责范围及权限,以及参与相关主要业务活动的日常管理内容;
(三)要求参股公司严格执行投资协议的相关条款,定期检查参股公司执行情况;
(四)要求参股公司及时向公司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对参股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实施指导和监督,定期取
得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参股公司的季度(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参股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条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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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
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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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五)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
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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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
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公司若提供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或其
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金额相当。公司应谨慎判断反担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
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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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财务部应督促被担保人在
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内部审计部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经公司批准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募集资金
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
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四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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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
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由内部审计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至少每半年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财务部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五条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
投资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十六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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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八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按《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
第五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公司进行前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持续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若
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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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五十六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
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
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
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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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会及管理层应通过对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
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应要求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半年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公司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
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监事会通报。公司内部审计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
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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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对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是否存在缺陷;
(五)说明本制度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
(六)说明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如适用);
(七)说明上一年度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的改善进展情况(如适用)。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六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六十七条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应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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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如有)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范在本制度中做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做出修改时,将自动按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批准后生效并施行,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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