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芯基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合肥芯基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基
微装”),现提名钟琪先生为芯基微装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
意出任芯基微装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
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与芯基微装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
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
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
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
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于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于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
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
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或3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芯基微装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
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芯基微装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
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芯基微装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
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号
1第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
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合肥芯基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