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舆情类型包括: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各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以及舆情工作组相关决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并维护舆情监测系统,对舆情信息进行收集、初步分析;
(二)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三)根据管理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上报舆情工作组;
(四)具体落实舆情工作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第八条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匹配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相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
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
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有关人员立即向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核实相关信息后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如为一般舆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
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汇报,必要时应向监管机构报告,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置流程: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
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e互动问答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散;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必要时可
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各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员工手册》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