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84号
关于对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周振、陆万里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周振、陆万里: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信仪器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履行审议和信披程序
禾信仪器“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募投项目的内容包括“在广州建设综合服务运营管理总部,在全国10个主要城市建设综合服务网点,负责周边地区产品的销售、安装及维保服务”。2022年9月7日,公司讨论确定将“服务网络建设从10个城市拓展到全国各地”,相关募集资金使用明显超出10个主要城市覆盖范围。以上变化涉及对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但公司未将相关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也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
禾信仪器在2023年存货跌价测试过程中,对相关参数取值使用同行业平均水平,偏离了公司实际经营水平,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经测算,公司2023年年报少计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准备137.22万,多计净利润137.22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周振作为公司董事长、代理财务总监和时任总经理,陆万里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周振对公司上述所有违规行为均负有主要责任;陆万里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禾信仪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周振、陆万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1月5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