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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16 00:00 查看全文

罗普特 --%

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关于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 918号久事复兴大厦 20楼 E 邮编:200020

电话:021-54019199 网址:http://www.guoshi-law.com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本所承办律师对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办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

1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查询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2.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与现场

会议召开情况等。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5日下午14:00在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期凤歧路188号

罗普特科技园 8F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陈延行先生现场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相关股东的身份证

等文件;2.查验股东名册等等。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

2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4人,代表股份101378063股,占公司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的54.6695%。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审议议案的表决票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2.监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票、计票;3.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决议;4.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结果等。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报酬、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1007929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27%;反对5846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7%;弃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100777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79%;反对5952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1%;弃权

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3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1关于选举陈延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10068579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的

99.3171%;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0841850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的93.9981%。

3.2关于选举吴俊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10068479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比例的99.316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084085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的93.9894%。

3.3关于选举吴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10068429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比例的99.315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084035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的93.9850%。

3.4关于选举何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10068429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比例的99.315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084035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的93.9850%。

3.5关于选举陈水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10068429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比例的99.315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084035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的93.9850%。

3.6关于选举朱昌霖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10068429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比例的99.315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084034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的93.9850%。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1关于选举高绍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100684293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比例的99.315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084034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的93.9850%。

4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2关于选举陈清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100684393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比例的99.315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084044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的93.9859%。

4.3关于选举沈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100684994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比例的99.316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084104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的93.9911%。

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1关于选举叶美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100698993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比例的99.33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085504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的94.1125%。

5.2关于选举马丽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100642793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比例的99.274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079884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比例的93.6252%。

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经查验,前述第3、4、5项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

5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4人,代表股份101378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6695%。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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