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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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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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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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锋精科”)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先锋精科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先锋精科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先锋精科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先锋精科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
会2024年12月28日发布的《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于
2025年1月15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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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察为: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5日14点30分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1月15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
8月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328名,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共129,106,949股,占先锋精科总股本的63.7943%.其中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9名,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共120,255,074股,占
先锋精科总股本的59.42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319名,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量共8,851,875股,占先锋精科总股本的4.3738%.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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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终投票总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2、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针对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议事议程的1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定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129,084,195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23%;反对13,61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弃权9,144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经本所律师核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对于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1,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
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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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式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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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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