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
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精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先锋精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25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595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1.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121755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2224342.9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2月6日出具的《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4483 号)审验确认。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投项目情况
1核查意见根据《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先锋精科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金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1靖江精密装配零部件制造基地扩容升级项目16377.1014290.88
2无锡先研设备模组生产与装配基地项目25362.7022131.84
3无锡先研精密制造技术研发中心项目7465.266514.29
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9494.948285.42
合计58700.0051222.43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前,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2025年1月1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7357.40万元,公司将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调整后拟投入自筹资金预拟置换项目名称号募集资金先投入金额金额靖江精密装配零部件制造基地扩容升级
114290.885360.195360.19
项目
2无锡先研设备模组生产与装配基地项目22131.841997.211997.21
3无锡先研精密制造技术研发中心项目6514.29--
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8285.42--
合计51222.437357.407357.40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899.32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513.96万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将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2核查意见
单位:万元序号发行费用类别发行费用自筹资金支付金额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1承销及保荐费3427.31--
2审计及验资费1219.00370.00370.00
3律师费750.0090.0090.00
4信息披露费用449.0630.6630.66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53.9623.3023.30
合计5899.32513.96513.96综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总额为7871.36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0018 号)。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已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73573966.42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
币5139588.04元,置换金额共计人民币78713554.46元。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相关专项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使
3核查意见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0018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5年1月1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人意见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先锋精科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的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先锋精科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4核查意见(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天宇刘一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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