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使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包括全资,下同)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报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1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
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2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二)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三)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包括外部单位和个人);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3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地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4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5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与公司的关系,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通
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见附件三)、保密协议(见附件四)、禁止内
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五)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
6证,原则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
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
得将公司定期报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开,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7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如已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自
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
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8附件一: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1):
知悉内与公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所在单职务/知悉内幕信幕信息知悉内幕信息登记人(注序号司的登记时间
姓名/名称会信用代码位/部门岗位息的地点方式(注阶段(注3)4)关系
2)
法定代表人签名:报送人签名:
公司盖章: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附件二: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名称:证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序号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报送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附件三: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名称:)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附件四: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为强化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保密信息
1.1本协议保密信息系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信息。
1.2本协议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二)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三)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保密义务人(内幕信息知情人)
2.1本协议保密义务人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即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2.2乙方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3.保密义务
3.1乙方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
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3.2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3.3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乙方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
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3.4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乙方应予以拒绝。
3.5乙方应当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档案的填写、备案及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4.违约责任
4.1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可得利益。公司根据违约严重程度亦有权采取进一步的惩罚措施。
4.2对乙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将
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4.3乙方发生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
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5.其他规定
5.1本协议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保密事项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5.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5.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4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管辖法院为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签字页)甲方(盖章):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个人(签字):
日期:附件五: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
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涉项目,属于重大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同时,需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特此告知。
告知人(盖章):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