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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博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07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0

Tel:(0731) 8295 3778

Fax:(0731) 8295 3779

http://www.qiyuan.com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

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

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14、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2024年7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年7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8月1日。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8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6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6日14点00分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区小石塘路79号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25127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3050%。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其中部分董事、监事通过通讯方式出席,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40人,共计持有公司2532315股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240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

2证机构负责验证。

(三)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临时提案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52584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4%;反对12457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3%;弃权89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39089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14%;反对12457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22%;弃权89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4%。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3《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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