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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邦电力: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发展

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战

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是公司就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究;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公司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和发展方针;

(二)审议公司的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三)审议公司的市场、研发、融投资、人力资源等特定战略分析报告;

(四)审议公司的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审议公司的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六)审议公司在重大项目投资中与合作方谈判的情况报告;

(七)审议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和战略规划;

(八)审议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上市等重大事项;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战略委员会成员了解到公司相关尚未公开的信息时,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对公司未来

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等关系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5天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

会议召开前3天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会议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六章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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