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新致转债
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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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新致转债
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新致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上海
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5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
2025年1月21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新
致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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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召开的地点、会议召开和投票
方式、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持
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于2025
年2月6日(星期四)下年14: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栏路308号5楼会议中心
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债权登记日(2025年1月27日)下年收市时在中
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资料合法且有效,具有出腐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资格.出席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共1人,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20
张,代表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2,000元,占未偿还且享有表决权的债券面值总
额的%.0.001
除上述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持有人
会议规则》等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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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债券持有人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新致转债”债务及提供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债券总数的100%;反对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0%;弃权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0%.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享
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该议案获得
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管理办法》
筹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有关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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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新
致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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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刘美辛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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