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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德曼:浙海德曼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577证券简称:浙海德曼公告编号:2024-067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1

普通股股东人数1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49856786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4985678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2.7243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62.7243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高长泉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

1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独立董事罗鄂湘以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林素君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是否议案名称得票数

序号效表决权的比例(%)当选

1.01关于选举高长泉先生为4983815099.9626是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关于选举高兆春先生为4983815099.9626是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关于选举郭秀华女士为4983815099.9626是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关于选举白生文先生为4983815099.9626是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是否议案名称得票数

序号效表决权的比例(%)当选

2.01关于选举娄杭先生为公4983815099.9626是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关于选举刘浩先生为公4983815099.9626是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关于选举陈楚龙先生为4983815099.9626是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2董事的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是否议案名称得票数

序号效表决权的比例(%)当选

3.01关于选举何志光先生为4983815099.9626是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02关于选举黄理法先生为4983815099.9626是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票比例票比例

序号票数比例(%)数(%)数(%)

1.01关于选举高长泉先生445447999.5833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关于选举高兆春先生445447999.5833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关于选举郭秀华女士445447999.5833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关于选举白生文先生445447999.5833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娄杭先生为445447999.5833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关于选举刘浩先生为445447999.5833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关于选举陈楚龙先生445447999.5833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何志光先生445447999.5833

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02关于选举黄理法先生445447999.5833

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3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汤明亮、吴佳齐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海德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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