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1证券简称:杭华股份公告编号:2024-027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3.45
元/股调整为3.30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1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2023年8月1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国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2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收到个别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问询,已向当事人解释说明。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2023年8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22)。
(四)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8)。
(五)2023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
2件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5月29日披露了《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回购,公司总股本4160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7563368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408436632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1265494.80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5日。
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08436632×0.15÷416000000≈0.1473元/股,因此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73元/股。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3.45-0.1473=3.3027元/股。
因A股交易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后,实际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3.30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3.45元/股调整为3.30元/
3股。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价格根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情况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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