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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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孚能科技(赣州)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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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4年12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0日9时30分在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北侧彩蝶路西侧孚能科技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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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23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的
0.1819%。除上述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
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2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46816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的39.659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561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的5.1191%。(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未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列明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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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4863314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2%;反对4550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5%;弃权1184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987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32%;反对4550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4%;弃权118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4%。
2、《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3736901股,占除已回避股东外的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2%;反对482249股,占除已回避股东外的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0%;弃权111678股,占除已回避股东外的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967251股,占除已回避股东外的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07%;反对482249股,占除已回避股东外的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8%;弃权111678股,占除已回避股东外的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5%。
本议案关联股东 Farasis Energy(Asia Pacific)Limited、赣州孚创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博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孚济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精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峰回避表决。
五、结论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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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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