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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贝尔: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2-28 查看全文

吉贝尔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

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贝尔”“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吉贝尔拟调整部分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年4月7日

作出的《关于同意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1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73.54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3.69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07161626.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6273164.81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20888461.19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年 5月 1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0SHA20316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0年 5月 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自筹资金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的议案》,公司首发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募集资金拟投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入金额

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1美沙星滴眼液、益肝灵胶囊等生产基地(新85681.9377343.18址)建设项目

2研发中心(新址)建设项目10146.247926.48

国家一类抗抑郁新药(JJH201501)、国家一

319675.0016819.19

类抗肿瘤新药(JJH201601)研发与试验项目

4合计115503.17102088.85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调整的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调整的基本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经过谨慎研究,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募集资金用途等前提下,将利可君片、尼群洛尔片、玉屏风胶囊、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益肝灵胶囊等生产基地(新址)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新址)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4年12月31日调整为不晚于2025年12月31日。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调整的原因鉴于项目投资总额增加,同时试生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符合性检查等工作正在筹备、开展中,考虑到相关工作尚需一定的时间周期,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对上述首发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部分首发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募集资金用途等,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首发募投项目调整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

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首发募投项目的调整。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部分首发募投项目调整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首发募投项目的调整事项。(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宇郭菲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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