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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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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锦天城”)接受浙江海盐力源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公司”)的委托,担任力源科技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的《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股权激励事宜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力源科技如下保证:

(1)力源科技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力源科技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力源科技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现行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力

源科技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力源科技已向本所及本所

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力源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力源科技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进行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力源科技在其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力源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力源科技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力源科技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

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或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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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4年8月26日,力源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刘若颖

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故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2,600股

应予以回购注销.

2、2022年1月21日,力源科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

事会办理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事项,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刘若颖已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

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刘若颖授予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12,600股,回购价格为5.91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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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力源科技的确认,本次回购注销资金合计为74,466.00元,全部来源于公司

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浙

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6).自上述公告发布日起的45天内,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要

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通知.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了沪市发

行人回购专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递交了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

关申请.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将于2024年10月31日办理完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和

安排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回购注销程序、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和安排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公司尚需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和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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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包智渊

d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胡嘉敏

2024年1o月28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http://www.a11bright1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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