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海目星激
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1号文),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新增的股数为
40000000股,已于2024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03962000股增加至243962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限售股份,共涉及13名认购对象,对应限售股数量为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22%,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现上述股份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2025年3月3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2025年3月1日和3月2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期顺延至2025年3月3日)。
1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4年8月29日,公司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登记工作后,公司
总股本由203962000股增加至243962000股。
2024年9月20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
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完成,并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至此,公司总股本由243962000股增加至246604600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股,对应13名限售股股东承诺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不得转让。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限售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40000000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2025年3月3日(星期一)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剩余限售序持有限售股本次上市流通股东名称数量占公司股份数量
号数量(股)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股)萍乡国源二期并购发展企
158846602.39%5884660-
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117301.99%4911730-
3詹珊玉43938791.78%4393879-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
439231071.59%3923107-
司
2凯博(成都)新能源股权投5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39231071.59%3923107-伙)
6吴伟忠33738721.37%3373872-
7蔡喜斌30000001.22%3000000-
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8677911.16%2867791-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
921969390.89%2196939-
公司
10蒋格兰21969390.89%2196939-
上海金融科技股权投资基
1121969390.89%2196939-金(有限合伙)
12 UBS AG 1020007 0.41% 1020007 -
13顾婷1110300.05%111030-
合计4000000016.22%40000000-
注:上表中股本数据以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46604600股为计算依据。持有限售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月)
1向特定对象发行400000006
合计40000000-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或安排;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
承诺或安排;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海目星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海目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立强王楠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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