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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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1、12层
邮政编码:200120电支: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分别
于2024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海目星激光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
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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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12月31日14点0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
龙科技园B栋海目星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661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取得的网
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
274048效表决权的股份%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据
此,出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包括网络投票
方式),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683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8、043o%.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12月23日下年15:00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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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载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0886股,占出序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186%;
反对23(84股,占出序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中%;弃权467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76%.
其中,出序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反对2计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弃权46I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的Y%.
2、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096股,占出序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7.9279%;
反对29094%股,占出序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6b4%;弃权3989)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09长中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279%;反对2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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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10.664%;弃权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4%.
本议案涉及回避,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8066股,占出库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1.4中32%;
反对257股,占出库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0%6730%;弃权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6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7%;反对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6%:弃权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新增授信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l496℃℃股,占出库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7%%;
反对l0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9%7265%:弃权/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风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I%;反对l4)股,占出库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6.936%: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5的℃%.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23l9r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49%%;
反对l℃7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IS7y7%:弃权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6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P6(P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649%;反对l076本:股,占出度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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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份的℃%:弃权2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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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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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张联枫
张晓枫
负责人: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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