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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01 00:00 查看全文

海目星 --%

证券代码:688559证券简称:海目星公告编号:2025-004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 B栋三楼海目星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22

普通股股东人数12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68361288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6836128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28.0430比例(%)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28.0430

(%)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2466046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2831520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盛宇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罗筱溪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6807828699.58602368240.3464461780.0676

2、议案名称:《关于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240965487.927929094310.6164398911.4557

3、议案名称:《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6798066699.44322075570.30361730650.2532

4、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新增授信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6714968198.227610386421.51931729650.2531

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6723294998.349410762601.5743520790.0763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序号票数票数票数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

1投资项目投资规模的1469148698.11012368241.5815461780.3084议案》《关于为公司及董监

2240965487.927929094310.6164398911.4557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新增

4授信及担保额度的议1376288191.908810386426.93601729651.1552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

51384614992.464910762607.1872520790.3479管理制度>的议案》(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4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4、议案5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南京盛世海康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盐城海合恒辉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盐城海合恒辉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盛宇、周宇超、梁辰、曾长进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晓枫、季思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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