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8证券简称:国盛智科公告编号:2024-021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港闸经济开发区永通路2号办公大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8
普通股股东人数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92885347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9288534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70.3676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70.3676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潘卫国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卫红燕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9288484799.99945000.00060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9288484799.99945000.000600.0000
3、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9288484799.99945000.000600.0000
4、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9287783299.991975150.008100.0000
5、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9288484799.99945000.000600.0000
6、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9288484799.99945000.000600.0000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9287989699.994154510.005900.00008、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9288484799.99945000.000600
9、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9287783299.991975150.008100.0000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6《关于2023年977699.99485000.005200.0000度利润分配方952案的议案》7《关于公司董977299.944254510.055800.0000事、监事202400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8《关于续聘977699.99485000.005200.0000
2024年度审计952机构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9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议案6、议案7、议案8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雨钊、常桂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