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35证券简称:华海诚科公告编号:2024-037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6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75
普通股股东人数7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1291439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1291439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23.5238比例(%)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23.5238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韩江龙先生主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徐荣荣、贾琪见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周东山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已向
董事会履行请假手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董东峰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1289066999.8163195100.151042110.03272、议案名称: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1289006999.8116199430.154443780.0340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1288506999.7729205430.159087780.0681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序号票数票数票数
(%)(%)(%)
1关于江苏华海438199.46119510.442842110.0957
诚科新材料股55850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关于《江苏华438099.44719940.452743780.0994海诚科新材料95893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437599.33420540.466387780.1993
大会授权董事95843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议案1、2、3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2、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议案1、2、3涉及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4、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公司独立董事陈建忠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议案1、2、3)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2024年10月11日征集日结束,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荣荣、贾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