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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赢激光: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向宏)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5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4年,作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赢激光”)的独立董事,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责,努力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及时关注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李向宏,男,中国国籍,1969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律专业,法律硕士,中级律师。1991年7月至1993年9月在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工作;1993年10月至1999年9月任广东恺宏律师事务所执

业律师;1999年10月至2009年3月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

2009年3月至今任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证券与资本市场专业

委员会主任、执业律师;2021年8月至今任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没有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我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保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参加董事会情况大会情况是否董事本年应是否连续独立现场以通讯出席股东姓名参加董委托出缺席两次未亲董事出席方式参大会的次事会次席次数次数自参加会次数加次数数数议李向宏是92700否2此外,报告期内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我参加了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及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无缺席会议情况。

我认真审阅了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议案资料,并对所需的议案背景资料及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沟通,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以谨慎的态度在董事会及战略委员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2024年度,我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

(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除了现场方式,本人通过视频、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此外,我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的机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管理运营等情况,听取公司管理层对行业发展情况、新产品研发进度、市场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汇报。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我保持密切联系,使我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我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报告期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8.00亿元。除公司全资子公司外,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资金被占用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除《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中所陈述的事项外,不

存在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情形。

(五)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因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提名及选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结果合法有效。

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我对上述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同意上述议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决策程序、发放情况等方面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施方案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发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发放标准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业绩快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发布2023年度业绩快报。

(八)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为确保公司2024年审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我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能力进行了了解和审核,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议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九)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2024年4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人认真审核并同意该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以2024年5月28日股本

33904189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派

发现金红利50856284.25元,该次现金分红已实施完毕。

(十)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经核查,在本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承诺情况。

(十一)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持与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部门的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认真审阅了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内容。公司始终重视提升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到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稳步推进内控体系建设。我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十三)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公司董事会下设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度,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参加了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根据《公司章程》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对公司董事会的提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议,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四)开展新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开展新业务。

(十五)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该部分股票于2024年7月24日正式上市流通,本次归属的股票数量为220.80万股。

我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我认为公司运作规范,制度健全,目前尚未发现需要改进的其他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我将继续重点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加强自身学习,勤勉尽责的工作。为客观公正地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积极作用。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向宏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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