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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东生物:公司章程(2024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01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成都

二○二四年十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股份.................................................2

第一节股份发行...............................................2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股份转让...............................................5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股东.................................................6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4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

第五章董事会...............................................24

第一节董事................................................24

第二节独立董事..............................................28

第三节董事会...............................................35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43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5

第七章监事会...............................................48

第一节监事................................................48

第二节监事会...............................................50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51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51

第二节内部审计..............................................56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6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57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8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8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59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60

第十二章附则............................................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成都苑东药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于2015年12月31日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689030428K。

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9.00万股,于2020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 Easton Biopharmaceuticals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西源大道8号,邮政编码:611731。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6532256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1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成就自我,服务大众,成为最受尊重和信赖的

医药企业,为人类健康沐浴阳光。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硬胶囊剂、片剂、片剂(抗肿瘤类)、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剂、精神药品、颗粒剂、散剂;生物及化学技术咨询;生物技术开发服务;医药技术研发;医药技术咨询;医药技术转让;

医药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中介服务除外);企业管理咨询;货物、

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共15名,各发起人及认购的股份数、持

股比例如下:

认购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序号发起人姓名(万股)(%)

1王颖4190.0048.4393

2王荣华500.005.7803

3袁明旭200.002.3121

4张大明150.001.7341

5陈增贵150.001.7341

6易荣飞100.001.1561

7闵洲1280.0014.7977

8姚瑞120.001.3873

9成都竹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9.002.5318

10成都楠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6.007.0058

11成都菊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5.001.5607

12北京榕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0.004.6243

13何逸宁100.001.1561

14济佰(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25.004.9133

15普众信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75.000.8671

合计8650.00100.0000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76532256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3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5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6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7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交易;

8(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一以上,且超过叁仟万元的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伍仟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伍佰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伍佰万元;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还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9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本章程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本章程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本章程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三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10(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11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八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12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13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14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5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有合伙企业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非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参照法人股东执行。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在公司制作的会议登记册上签名。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16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17(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18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有关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若经

19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当以书

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二)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

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三)股东对召集人上述有关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就有关事项进行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召开。

(四)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可以就有关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

生原因等事项向股东大会做出解释和说明,但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

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本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6.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20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股东大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或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两名或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

21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

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股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二)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

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在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

任意分配,投向一人或多人,但其所投向的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总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总人数;股

东行使的投票权数超过其持有的投票权总数,则选票无效,股东投票不列入有效表决结果;

(四)根据应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候选人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

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如遇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应当就前述得票相同的候选人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再次投票,由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出席股东投票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名单。当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五)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

布对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六)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在相应选票上明确标明是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会议名称;

2.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姓名;

223.股东姓名;

4.代理人姓名;

5.所持股份数;

6.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7.投票时间。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23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

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不必持有公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2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条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

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当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2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26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

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无故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〇五条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应继续履行忠实义务,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辞职或任期届满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董事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27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七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具有会计、审

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28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六条本章第一节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29(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30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3.9条、第3.3.14条、第3.3.15

条、第4.4.16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31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

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

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

32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除

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3.9条、第3.3.14条、第3.3.15

条、第4.4.16所列事项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和行使本章程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

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

33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

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

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34第三节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六名,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制订公司员工持股方案或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拟定董事报酬方案;

35(十九)拟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审议上述第(八)项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决策制度,在本章程范围内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融资(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依法向银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形式)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壹仟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36上,且超过壹佰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壹佰万元。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对于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叁十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千分之一以上且超过叁佰万元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百分之一以上的交易,且超过叁仟万元,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监管机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计算相关指标。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各项中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以其中单向金额为基础计算相关指标。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上条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37标,适用上条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上条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条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本款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上条规定。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上条规定。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上条规定;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上条规定;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8(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长有权决定公司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董事长无权决定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董事长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壹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超过壹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伍佰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超出本条规定董事长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若董事长与其职权范围内的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行使以上职权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39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董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董事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四十八条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新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或者经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及期限;

(三)会议审议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40(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电话或口头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若出现票数相同的状况,可在三十日之内重新议定表决。

如果仍然不能形成决议,则可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通讯、会签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41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42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有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的运作。

第一百五十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六十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有两名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43独立董事,该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一百六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有两名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44第一百六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人,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不超过聘任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任期。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七十一条总经理任期与当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当届董事会期限届满,总经理任期结束,下届董事会续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5(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决定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事项,若前述关联交易事项与总经理存在关联关系的,总经理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长决定;

(十一)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总经理在行使以上职权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按照分工,协助总经理分管具体工作。

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46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订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四)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五)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六)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管理工作;

47(九)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

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十)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一)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

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八十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八十一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

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相关董事会秘书培训。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八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

48监事。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监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八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八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八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九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九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9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九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五条监事会制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可以50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九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还应在通知时说明急需召开监事会的原因。

第一百九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和权限。

监事会会议应当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九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有关议案经集体讨论后,采取记名或书面方式表决。

第二百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51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式

52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公司成长性、现金流状况、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金额超过伍仟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如因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53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

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由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分析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

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为了充分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均有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相关的提案,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及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54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公司应详细说明

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使用计划、预计收益等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的用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和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55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56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特快专递、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公告、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公告、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公告、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如投寄海外则自交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二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

57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有关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8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59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三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三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60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三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四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交易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五)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百四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四十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八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五十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原《公司章程》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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