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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东生物: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01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委员义务。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委员会,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本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

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由战略委员会下设的投资评审委员

会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

(四)由投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委员会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委员会。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议召开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投资评审委员会

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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