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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东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01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承担内幕信息管理责任,负责保证内幕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1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2(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3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证券交易所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4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四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之时及时进行登记。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并于三个交易日内交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公司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并及时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汇总表》(附件二)。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至少10年。

公司同时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向公司出具《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附件四)。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附件一)。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附件一)。

5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附件一)。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

环节的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公司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出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公司要求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附件四)。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进行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向其出示防

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披露前需经常性向特定外部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该外部单位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备。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股东、公司各部门及

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基本情况和变更情况。

6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流转的,由内

幕信息原持有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

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四)对外提供内幕信息应遵守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事务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7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存储设备、录音设备、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及其他存储设备中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公司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严重,可以单方面解除、终止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8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将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生效之后,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自动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9附件一: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姓名职务(或单位名称)(或与公司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企业代码)证券账户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知悉途径知悉方式知悉时间报备时间登记人签字确认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一事一报,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

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备案。

2、“知悉时间”一栏,应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知悉方式”一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一栏,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一栏,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

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登记人”一栏,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

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附件二: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汇总表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职务(或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信内幕信息所序号人姓名(或单工作单位与公司关证券帐户登记时间登记人(或企业代码)信息时间信息地点信息方式息内容处阶段位名称)系)

注:“登记人”一栏,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公司盖章:

日期附件三: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及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使用和保密进行严格的管理。本次向贵方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方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内幕信息进行保密。现对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2、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

3、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4、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5、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6、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7、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8、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保密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及犯罪的,公司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告知!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附件四: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在参与甲方经营活动时,会直接或间接地获取甲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所述的“内幕信息”,系指乙方在参与甲方经营活动等过程中,直

接或间接获取的等涉及甲

方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乙方承诺在甲方依法披露前不对任何第三方泄漏所获知的内幕信息。

3、乙方对所获知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保

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制定的与保密相关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内幕信息的保密性;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乙方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4、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有关内幕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归还给甲方,或根据甲方要求销毁。

5、如乙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6、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

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乙方接

受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9、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

各条款的法律含义。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合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乙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地点:附件五: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及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事项所筹划决策参与机构商议或决时间地点签字处阶段方式及人员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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