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特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德皓国际”)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同时北京德皓国际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1(此页无正文,为《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义东2(此页无正文,为《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时龙兴3(此页无正文,为《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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