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2024年8月16日在常州市新北区浏阳河路6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上
每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成资律师、藕漠律
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02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1
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7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2024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决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16日14时30分在常州市新北区浏阳
66河路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
16日9:15-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8月9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
括代理人)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5,367,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55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8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3,959,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561%;
2
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407,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8%.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
41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438,3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9%.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2024年8月9日即公司公告的股
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海东主持.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会议,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对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
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2024(一)《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343,2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8%;
3
反对17,3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弃权6,517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本议案获得通过.0.0118
1,414,43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81%;反对17,3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087%;弃权6,5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2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351,5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8%;
反对9,0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6,517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本议案获得通过.0.0119
1,422,74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58%;反对9,0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6310%:弃权6.5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532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刘海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55,223,040表决结果:刘海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刘海东当选.99.7397
1,294,23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刘海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808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李浩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55,216,763表决结果:李浩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李浩当选.99.7283
1,287,95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李浩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出
4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444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OKAMOTOKUNINORI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5,225,863表决结果:OKAMOTOKUNINORI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OKAMOTOKUNINORI当选.99.74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OKAMOTOKUNINORI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297,05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770%.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李宁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55,216,862表决结果:李宁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李宁当选.99.7285
1,288,05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李宁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513
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熬毅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55,216,763表决结果:敖毅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教毅伟当选.99.7283
1,287,95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教毅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444
6、《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姚剑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55,225,863表决结果:姚剑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姚剑当选.99.7448
1,297,05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姚剑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770
5
(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王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5,216,764表决结果:王莉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王莉当选.99.7283
1,287,95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王莉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444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纪超一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55,225,860表决结果:纪超一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纪超一当选.99.7448
1,297,05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纪超一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768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罗英梅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55,216,860表决结果:罗英梅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罗英梅当选.99.7285
1,288,05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罗英梅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511
(五)《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1、《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李宏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议案》
55,226,088表决结果:李宏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李宏伟当选.99.7452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黄莉娜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6
事的议案》
55,216,765表决结果:黄莉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黄莉娜当选.99.7283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戴烨栋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戴烨栋获得的选举票数为55.216.763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戴烨栋当选.99.7283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2024本所认为,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2024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业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姚思静
二O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