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5]361Z0092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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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1-3
2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1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号外经贸大厦层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5]361Z0092 号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达环保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1-9月、2023年度、2022年度和2021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青达环保公司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青达环保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
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适用于2024年1-9月和2023年度明细表)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2008)》(适用于2022年度和2021年度明细表)的有关要求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是青达环保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青达环保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明细表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1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适用于2024年1-9月和2023年度明细表)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适用于2022年度和2021年度明细表)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青达环保公司2024年1-9月、2023年度、2022年度和2021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2(此页无正文,为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5]361Z0092号专项报告之签字盖章页。)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李建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钟心怡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宜省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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