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为公司法定的内设监督机构,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监事会依法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人。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至少占监事会成员的1/3。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监事会主席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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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被公开谴责时;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八)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时;
(九)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认为提议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决议与临时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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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议案。
第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2日将盖
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和议题;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监事或其授权的其他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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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以及其他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通过其他职工民主方式)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的监事,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的方式投票或
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许可的其他表决方式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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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议程;
(三)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章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可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前述建议由董事会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
会或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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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或部门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至少”,含本数;“过”、“超过”、“不足”、“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中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在公司上市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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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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