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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曙高科: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6 00:00 查看全文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监管协议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南华曙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曙高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华曙高科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21号),公司公开发行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4143.2253万股,发行价格为26.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04583864.98元,扣除发行费用81249479.62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23334385.36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23〕2-1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由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共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与存储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元序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余额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

143050186363600000187117525547.05

行营业部

2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湖支行800000195783000008147900116.94

3招商银行长沙高新支行73190374211050937547619.96

4交通银行长沙侯家塘支行431405888013002015866241343247.77

合计544316531.72

注: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的金额为

100000000.00元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事项的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公司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800000195783000008,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湖支行),变更为公司

在湖南银行东塘支行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81210211000000926)。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

公司将与保荐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新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项目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后,原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湖支行募集资金账户将予以注销,原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失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注销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四、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

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管理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本议案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事项。

六、保荐人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事项,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管理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晓琳李艳军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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