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审议事项不存在违规使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对“康为世纪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分子检测产品研发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肖潇、李映红、胡宗亥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