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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夏青律师、周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
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
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4SH7200132/AXQ/pz/cm/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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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石
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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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力律师事务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
15日14:40在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泽兰路18号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春香因公出差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戚玉柏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至9:25,9:
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
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74,110,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08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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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4,107,2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4%
反对票2,040股,弃权票1,400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已获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
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同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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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律师事务所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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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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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焖律师
经办律师
夏青律师盈M
周奇律师同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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