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公司编制的《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肖潇、李映红、胡宗亥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