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26证券简称:康为世纪公告编号:2024-053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为世纪”)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新增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康为世纪上海分公司”)、北京健为医学检验实验
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健为”)、上海未凡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凡医学”)、广州康见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见医学”)作为募投项目“康为世纪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分子检测产品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意上述新增主体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公司与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
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募投项目的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2022年9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29.0278 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8.98元,此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075.78万元,扣除所有股票发行费用人民币8645.4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430.36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2年10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749号)。
1/7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根据《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募集资金投计划达到预定可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资金额使用状态日期
1医疗器械及生物检测试剂产业化项目50000.0048669.192025/6/30
2康为世纪营销网络建设项目11707.6411707.642024/12/31
3分子检测产品研发项目14190.7614190.762026/12/31
4补充流动资金24000.0024000.00不适用
合计99898.4098567.59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以及更加符合募投项目实际使用需要,公司决定新增康为世纪上海分公司、北京健为、未凡医学、康见医学作为募投项目“康为世纪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分子检测产品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除此之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化。新增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新增前实施主体新增后实施主体
康为世纪、康为世纪北京分公司、康为医
康为世纪营销康为世纪、康为世纪北京分公
学、健为诊断、康为世纪上海分公司、
网络建设项目司、康为医学、健为诊断
北京健为、未凡医学、康见医学
康为世纪、康为世纪北京分公司、康为医
分子检测产品康为世纪、康为世纪北京分公
学、健为诊断、康为世纪上海分公司、
研发项目司、康为医学、健为诊断
北京健为、未凡医学、康见医学2/7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后,公司将增设康为世纪上海分公司、北京健为、未凡医学、康见医学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新增主体将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在前述事项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
五、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1、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企业名称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股权关系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00%的股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DXBWMX8L成立日期2024年9月6日
经营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 2557 号 301B 室
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经营范围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7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北京健为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北京健为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北京健为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股权关系
公司100%的股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MA009MK2X5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春香成立日期2016年11月15日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生命科学园医科路9号院4号楼3层
医学检验医疗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医疗器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医学检验医疗服务以及依法须经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上海未凡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上海未凡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康为医学检验实验室(泰州)有限
股权关系公司100%的股权;康为医学检验实验室(泰州)有限公司持有上海未凡医
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MA1HTWM505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春香成立日期2019年10月17日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588号3幢3号楼6楼611室
4/7营利性医疗机构,食品销售,从事生物科技、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具体项目见许可证),计算机软件开发,经营范围
医药咨询,健康管理咨询,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广州康见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广州康见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康为医学检验实验室(泰州)有限
股权关系公司100%的股权;康为医学检验实验室(泰州)有限公司持有广州康见医
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2MADFB8EJ0U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戚玉柏成立日期2024年3月25日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国际生物岛螺旋大道 51 号官洲生命科学创新中心 A 栋住所
第4层401单元(自编号:401-3单元)
人体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第一类医疗器械销经营范围
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检验检测服务;医疗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六、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是从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实施内容,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对募投项目的开展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风险可控,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5/7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经审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审议事项不存在违规使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6/7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等相关事项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的实质内容,符合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故意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九、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