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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XIANGDONG LU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8-30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079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24974788000

名 称关于对XIANGDONG LU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XIANGDONG LU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XIANGDONG LU:

经查,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报表科目金额存在会计差错,导致公司2022年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多计3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少计3亿元,因此前期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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