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投资价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
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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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舆情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处理的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统筹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报告和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为舆情
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主要负责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管理小组,同时根据公司舆情管理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七条公司市场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董秘办,由董秘办根据公司舆情管理小组的决定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
结合其工作职责特点,将舆情识别和发现纳入其日常工作范围,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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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及时向公司董秘办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
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应对及处置
第十条公司舆情信息的级别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应对及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组织、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理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等相关方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以主动
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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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
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二条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
向董秘办报告,董秘办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如为一般舆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向舆情管理小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管理小组组长汇报,还应向舆情管理小组报告,必要时上报监管部门等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的,董事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小组会议,会议应作出应对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具体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上证e互动平台等渠道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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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若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或知情人员对舆情管理工作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对于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相关机
构、个人或媒体,使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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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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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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