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
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以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公司
董事会应当制订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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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董事会应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当募集资金出
现闲置或结余的情况下,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尽可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第七条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资金安
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
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2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在计划范围内使用募集资金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
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
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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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公司按照要求进行现金管理,其
投资的产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
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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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金额的30%,且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5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的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
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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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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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及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原因、影响及后续安排,并充分揭示风险:
(一)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暂停、终止或研发失败;
(三)其他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公司应当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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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1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被授权机构、部门或人员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审慎行使职权。相关责任人违规使用、管理募集资金的并因此影响公司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追究直接责任人或相关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公司的损失轻重、风险大小、情节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监事会应责令予以改正;因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给公司造成损
9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公司视情况追究相应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的,董事、监事会应责令予以改正;因上述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公司视情况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募集资金使用过
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除前述规定外,对于不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当事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以惩处,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公司将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于其违反本办法使用募集资金的,公司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10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
第四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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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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