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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特新材: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398证券简称:赛特新材公告编号:2024-072

债券代码:118044债券简称:赛特转债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0/142024/10/152024/10/15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1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具体制定,并经2024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167813735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860000股后实际可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16695373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8347686.75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5.41%。

如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或可行使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权利的股

份数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66953735×0.05÷167813735≈0.0497;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166953735×0)÷167813735=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497)÷(1+0)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0/142024/10/152024/10/15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汪坤明、汪美兰、汪洋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待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

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592-6199915特此公告。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0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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