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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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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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39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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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以及《ChinaResourcesMicroelectronics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经第八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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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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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4年4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4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梁清路
88号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上午9:15至9:25、
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9:15至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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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名,代表股份1,003,131,667
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5.792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议案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议案三:《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议案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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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议案五:《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议案六:《2024年度投资计划》
议案七:《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八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
案三、议案七、议案八时,对中小股东单独进行了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听取
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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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中负责人: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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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张璇
李信
202V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