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年11月15日
1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东大会须知
为保障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保证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确保本次股东大会如期、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大会设会务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须在会议召开前20分钟到
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参会回执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如股东(或股东代表)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可在签到时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会上主持人将统筹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发言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超出议题范围,欲了解公司其他情况的,可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五、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现场表决。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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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提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该项表决为弃权。请股东按表决票要求填写表决表,填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票。
六、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七、公司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八、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九、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
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会议期间不提供任何礼品、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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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时45分。
(二)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文社村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四)召集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廖平元先生。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四)选举监票人和计票人。
(五)审议议案: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六)针对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股东发言和提问。
(七)与会股东对会议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现场及网络表决结果。
(九)复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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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综合考虑未来经营发展情况和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根据公开选聘结果,公司拟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大华进行了沟通说明,其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不存在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情形。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7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25层
首席合伙人:张晓荣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08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506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79人
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7.06亿元
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4.64亿元
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2.11亿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6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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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会审计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如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水
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农林牧渔。
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900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余额之和为100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存在一项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
民事责任,2021年已审结该案件,系中州期货有限公司民事诉讼案件,已执行完毕。
3、诚信记录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
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0次;1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
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杨小磊,200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3年开始在上会执业并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近三年签署新三板公司审计报告多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叶敏,2018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23年开始在上会执业并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近三年签署新三板公司审计报告3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曙萍,2003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开始在上会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6家,近三年签署新三板公司审计报告12家。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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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
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4年度审计收费定价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要投入专业技
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审计工作人员的经验、级别及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
2024年公司审计费用拟定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人民
币8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5万元。2023年公司审计费用11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人民币8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5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费用增加0万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审议通过后授权经营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2024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协议。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提供审计服务年限:一年;
上年度审计意见: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是否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况:不存在。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大华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7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法》及公司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综合考虑未来经营发展情况和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根据公开选聘结果,公司拟聘任上会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任及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上会进行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并确认无任何有关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须提请公司股东注意。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有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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