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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亚微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2-25 查看全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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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4]第051号

致: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瑮蛟律师及刘品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4年12月24日下午

14:30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4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4日下午14:30

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前漕路8号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2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上午9:15-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总计11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26186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09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

5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15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6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65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302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461%(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若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其中,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同。)及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共6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60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08%。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理出席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

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2144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9%;反对157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029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79%;反对1576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22386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1%;反对63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970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44%;反对635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22342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5%;反对67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926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61%;反对679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2233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5%;反对682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92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81%;反对682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结果:同意322342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5%;反对67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926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61%;反对679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科会字[2024]第051号)之签署

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魏天慧李瑮蛟刘品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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