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和网络视频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9942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共计22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8085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060%。
此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聘请的律师。因存在异地开庭办案时间冲突,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结果由股东代表、监事、见证律师共同监票统计出具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议案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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