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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沃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6 00:00 查看全文

菲沃泰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年9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南塔22-31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 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现行有法律意见书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年9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法律意见书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5日(星期三)下午13时在无

锡市新吴区新华路27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自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9月

25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227070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0.4164%,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0名,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463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53%;反对2449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44%;

弃权24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392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4849%;反对244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975%;弃权24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176%。

2.《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34459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38%;反对2457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47%;

弃权27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388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4392%;反对2457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079%;弃权27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528%。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461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47%;反对2457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47%;

弃权24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3910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4679%;反对2457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079%;弃权24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241%。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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